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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22-07-26 來源:百檢
根據(jù)《普通混凝土用砂、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》(JGJ52-2006),《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(guī)范》(GB 50204-2002)(2011年版),《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(guī)范》(GB 50203-2011),砂、石的檢驗取樣規(guī)定為:
1、使用單位應按同產地同規(guī)格分批驗收取樣送檢。用大型工具(如火車、貨船或汽車)運輸?shù)模?00立方米或600噸為一驗收批。用小型工具(如馬車等)運輸?shù)?,?00立方米或300噸為一驗收批。不足者亦為一批計。
當砂或石的質量比較穩(wěn)定、進料量又較大時,可以1000噸為一驗收批。
2、對于砂子,每驗收批至少應進行顆粒級配、表觀密度、堆積密度、含泥量和泥塊含量檢驗;如為海砂還應檢驗其氯離子含量。
3、對于石子,每驗收批至少應進行顆粒級配、表觀密度、堆積密度、含泥量、泥塊含量及針、片狀顆粒含量檢驗。對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應根據(jù)工程要求,增加檢測項目。碎石應進行強度試驗,一般可進行壓碎指標檢驗,配制C60及以上砼時應進行巖石抗壓強度檢驗。
每驗收批取樣方法應按下列規(guī)定執(zhí)行:
1、在料堆上取樣時,取樣部位應均勻分布。取樣前先將取樣部位表層鏟除。然后對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,組成一組樣品。對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(在料堆的頂部、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勻分布的5個不同部分取得)組成一組樣品。
2、從皮帶運輸機上取樣時,應從機尾的出料處用接料器定時抽取,砂為4份,石子為8份,分別組成一組樣品。
3、從火車、汽車、貨船上取樣時,應從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為8份,石子16份,分別組成一組樣品。
4、若檢驗不合格時,應重新取樣。對不合格項進行加倍復驗,若仍有一個試樣不能滿足標準要求,應按不合格處理。
5、取樣數(shù)量對于砂子,一般30kg,對于石子一般100~120kg。
6、若檢驗不合格時,應重新取樣。對不合格的項目,進行加倍復驗。若仍有一個項目不能滿足標準要求,應按不合格產品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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